3)明末市民阶层的兴起_命运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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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使大部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从而使他们转事工商成为可能。嘉靖十年时就已出现了一条鞭法,后为张居正施行全国。一条鞭法中规定:“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11)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意味着力役的取消,而由政府雇人充役。其二,把力役摊入田赋中征收,官府加强了对土地的控制而放松了对丁户的控制。顾起元在《客座赘语》卷二中讲到:“今日赋税之法密于田土而疏于户口,故土无不科之税,而册多不占之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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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身份自由的无产者,使市民阶层的队伍不断壮大,在此基础上,手工业部门出现了建立在雇佣关系基础上的规模化的生产的萌芽,作为丝织业中心的苏州最为典型。据《吴江县志》卷三十八记载“至明熙宣间,邑民始渐事机丝,犹往往雇郡人织丝挽。成弘以后,士人亦有精于此其业者,相沿成俗。……有力者,(始)雇人织挽,贫(者乃)自织”。明代后期,此类机户至少在三万家以上,受雇的机工的数量更加庞大。两者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整体。当时苏州“生齿最繁,恒产绝少,家杼轴而户纂组,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13)再如以矿冶业称最的广东地区,此类手工工场的规模相当大,“凡一炉矿,环而居者三百家。司炉者二百家,掘矿者三百余,汲者烧炭者二百有余,驮者牛二百头,载者舟五十余艘”。(14)带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手工工场大量吸收城乡的破产者,使他们成为市民阶层中的主体部分。这些受雇者完全脱离了生产资料,成为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他们与工场、作坊主之间纯粹是一种货币的关系。万历年间,苏州的手工业者“计日受值,各有常主,而无常主者,黎明立桥以待唤”。其中有织工,有纱工,有煅工,往往百十成群,如无作工机会,即自行散去。这种自由雇佣,“自由”出卖劳动力正是明末市民阶层的一大特点,决定了市民阶层反封建的实质。

  明中叶后,随着手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从业人员的增长商业日渐繁荣,逐未营利尉成风气,以明嘉靖至万历年间即十六世纪中叶开始为显著增长的阶段。《天下郡国利病书》说“寻至正德未嘉靖初,隆庆间,则稍异矣。出贾昧多,土田不重。操资多捷,起落不常。能者方成,拙者乃毁,……高下失均,锱铢共竞。互相凌争,各相张皇。于是诈伪萌矣,讦争起矣,芬华染矣,靡沃臻矣。……迨致嘉靖末,隆庆间,则尤异矣。未富居多,本富既少。”(15)由于商人的活动尤其是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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