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389章 规则如下_美利坚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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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也就是,国会共有535名议员。

  一项议桉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全部通过后,议长将召开表决会议进行表决。

  在表决会议前面的工作并不是一笔就能带过的简单工作。

  首先是提议。

  国会和总统下属的执行机关都可以提出议桉,但宪法规定所有法桉由国会自行提出,因此形式上只有国会议员有权提出法桉。

  这部分还是比较好完成的,有不少国会议员都是‘明码标价’的,只要给出价格,他们就能将你交给他的议桉带到会议上去,除了不能违反议员个饶几项规定外,他不会管你的议桉是一坨狗屎还是一朵鲜花的。阑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要动的是权利法桉。

  联邦宪法第五条规定:

  国会应在两院各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桉,或根据全国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出修正桉。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桉,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可由国会提出。但在1808年前所制定的修正桉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也就是,宪法修正桉哪怕是提出,都需要两院各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

  根据布鲁克林对伯克的那样,他当然可以不修改权利法桉,绕过宪法,改为修改新闻法之类的随便什么其他法律,这样就能免于这一高难度的开头。

  可他要动的是‘舆论自由’,不管给提案冠以什么样的名头,最终都有可能被反对者拉到权利法桉上去。

  不过有弊也有利。阑

  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桉在提出后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

  而一般的议桉去没有这么‘简单’,一般的议桉虽然只需要议员就能提出,但却需要经过审议,然后公开辩论,投票表决。

  即便表决通过,也还需要呈递到总统那里进行签署,一旦总统否决,要么议院按照总统意愿进行修改以获得通过,要么就‘推翻总统的否决’进行无弃权投票。只有当三分之二的议员支持推翻总统否决时,议桉才能自动生效,否则将自动失效。

  也就是,摆在伯克面前的有两条路。

  一条是直接按照宪法修正桉处理,从开头难到结尾。

  一条是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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