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十六节 新朝官制_命运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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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必经过层层选举。

  此外在理论上,各级地方议会仅对同级或同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拥有“质询权”、“立法权”及“财政权”。但依照《弘武宪诰》中有关议会的条款规定:如若一省或一府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府(县)议会,对其上级议会表示不满,可联名上书中央要求解散上级议会重新选举。同样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府(县)议会也可通过联名上书,跳过上级议会直接弹劾质询上一级地方行政司法官员。但省议会要弹劾国会或内阁,则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省议会联名上书,且需得到皇帝的首肯。

  除了对地方制度进行了重新整改外,中华朝的中央行政、司法机构亦发生了一番不小的改动。随着海禁的开放、商业的发展、以及政府对庶政的日益重视,明朝中央行政结构过于简陋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问题也跟着日渐显露。当然这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问题。由于当初朱元璋在设计行政制度时,就带着不少乌托邦色彩。这位农民皇帝将他的国家当作了一个大村庄。商业、工业等等因素都被排斥在了国家的控制之外。然而,事实却是整个世界都在发展,无论皇帝愿意与否社会的分工都在变得越来越细化。国家这艘庞大的帆船,已经不可能再象二百多年前那样,在皇帝一人的督导下按照厘定分工合作的程序周而复始地运转了。它需要船上的每一个人都发挥其作用来应付可能发生的诸多暴风雨。

  于是在经历了隆武朝六年的摸索后,中华朝的新内阁由原来的六部,扩充为十二部,分设:内务部、财政部、文教部、外务部、枢秘部、警务部、工商部、农林部、工务部、军务部、陆军部、海军部。并依照《弘武宪诰》中的规定,由皇帝从这十二个尚书中指派内阁首相。借于孙露曾以兵部尚书的身份出任内阁首相,为了不给新朝遗留下隐患,防止日后军人弄权。黄宗羲等人便在修定《弘武宪诰》时特意注明军务、陆海三部尚书不得出任内阁首相。虽然此举明显限制了军方在内阁中的作用。但比起前朝来军人在政治上的地位还是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而新内阁中刑部的废除也标志着中华朝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的彻底分离。一直以来由刑部、督察院、大理寺构成的三法司是封建制度下典型的政法合一体系。这使得中国的司法制度始终难以得到独立。虽然孙露在隆武朝时便已将督察院与大理寺合并为司法院,但内阁依旧能通过刑部来控制整个司法系统。因此,为了让司法院能更好的制横内阁,此次的新内阁中废除了沿用百年的刑部。只保留其部分安全防暴职能,改由警务部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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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地方政府和内阁的改组,中华朝的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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